既要人工智能高效发展,还要符合伦理,该怎么做?( 四 )

根据国内外相关司法判例,不当获取与利用数据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采取侵入的方式获取非公开数据,通常表现为侵入服务器、破解或规避技术措施或者使用他人ID、密码等;二是采取爬虫等手段复制、抓取数据,一般针对公开数据。根据前述判例,法院在认定这些行为的不正当性时一般采取两个测试标准:一是实质替代标准,即将获取的数据用于足以产生替代效果的竞争性产品、服务,此标准主要体现在大众点评系列案件中。二是正当商业利益标准,其出发点是企业对其投入劳动搜集、获取、加工、整理、生成的数据和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法上的财产性利益,他人未经授权予以利用具有不正当性。例如,在奋韩网诉58同城案中,法院认定58同城网站伪装个人名义在网站上发布复制于奋韩网的侵权信息,未付出相应劳动即将他人成果据为己有,其行为掠夺了奋韩网流量、影响经营利益,严重损害了韩华公司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二,人工智能治理方面,考虑采取包容审慎、灵活有弹性的规制方式。一方面,需要为自动驾驶汽车等人工智能新事物革除既有的监管法律政策障碍,例如关于驾驶人的法律要求、高速公路测试限制等,避免过时的法律要求阻碍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因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持续渗透到各行各业,带来新的产品和服务,未来新事物与旧制度的冲突会越来越多,呼吁监管法律政策的革新和创新。另一方面,由于技术以及商业模式快速发展和迭代,草率的立法不可能期待会产生正面的效果,而且成文或专门的立法恐难跟上技术步伐,故应避免严格、细致的法律要求,而是可以采取事后监管、追责或者通过出台标准、行业公约、伦理框架、最佳实践、技术指南等「软法」性质的规范来调整人工智能的发展应用,支持行业自律。这意味着敏捷灵活的政策路径,例如中国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6月17日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也提出了敏捷治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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