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省新收一审“民告官”案超万件( 六 )

达到年纪未获分支户资格,拆迁户状告区政府

2012年3月,李峰一家居住地因常德卷烟厂异地改造工程被征收。因安置房建设滞后,武陵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征地拆迁现场调度会,形成了相关会议《纪要》,对“关于多子女拆迁户未到法定分户年龄子女安置问题”作出规定:以公寓楼建成、拆迁安置户分房抽签之日为界定,烟厂项目白马湖区域内,已拆迁的多子女世居户子女在抽签之日达到法定分户年龄的,仍享受拆迁政策规定的相应的安置资格。2018年1月,公寓楼建成分房抽签,李峰(智力贰级残疾人)已满26周岁,但未获得分支户安置资格。李峰不服,遂提起诉讼。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根据《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施行)》相关规定,李峰在进行安置时已年满26周岁,达到法定婚龄,在安置时除享受一个原拆户资格外,应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第二,本案《纪要》中的第2项内容,针对烟厂改造项目白马湖区域被征拆对象的拆迁安置问题,对被征拆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且该《纪要》内容已告知各被征收人,具有行政允诺的性质,政府应执行《纪要》的规定。第三,白马湖三期公寓楼安置小区建成后,武陵区政府组织拆迁户分房抽签进行实际安置,采用公寓楼安置方式。第四,《纪要》明确了安置对象区域和安置条件,是一个安置的过程,不是重新安置,与市政府《安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冲突。综上,判决认为李峰享有分支户安置资格,判决责令武陵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李峰的分支户安置资格作出确认并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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