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法律争议:法律性质与实务困境-工保网( 四 )

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 将保证保险合同定性为“是为保证合同债务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 , 具有担保合同性质” 。 而2005年最高法《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送审稿)》却回避了保证保险的性质问题 , 仅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 , 适用合同法、保险法” , 且在说明中强调“多数人认为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向权利人即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担保业务 , 与一般财产保险有重大的区别” 。

不仅是司法解释制定 , 另外从最高法关于保证保险纠纷的案例汇总来看 , 司法判例对于保证保险的态度也在左右摇摆 。 2010年 , 最高法在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系保险公司开办的一种保险业务 , 性质上属于保险合同 。 而2013年最高法在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中又发生了改变:保证保险虽是保险人开办的一个险种 , 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人的一种担保行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