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法律争议:法律性质与实务困境-工保网(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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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和监管标准趋同的前提:

明确法律性质

实践中司法裁判和业务监管的矛盾主要源于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 。 事实上 , 保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障碍也主要来自于其法律性质模糊造成的法律适用困境:如果将保证保险定性为财产保险 , 那么首先适用《保险法》和《合同法》;如果将保证保险定性为保证担保 , 则首先应适用《担保法》和《合同法》 。

而《保险法》和《担保法》是不同的民事法律体系 , 两者的性质难以兼容于同一保证保险纠纷处理中 。 如法律性质决定了保证保险合同的独立与否:《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 《保险法》却没有相应规定——性质认识上的分歧直接导致了我国保证保险实践中的纠纷与混乱 , 因此加强立法保障 , 才能从制度层面解决诸多实务困境 。

当前 , 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保监会的监管措施已然给保证保险“担保说”设置了现实障碍——这也是业界普遍持“保险说”的重要依据 。 当然 , 最重要的还是及早在可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中明确保证保险性质 , 经过渡后正式列入行业根本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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