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草案将再次审议,学者:长期来看水资源等也应纳入征税范围( 二 )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志青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也曾表示,“作为一种绿色税收,对资源征税在于把环境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提高资源的稀缺性,发挥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

绿色税种即为实现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而征收的税收,具体囊括环境税、资源税、能源税等。

这并非中国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上的第一步。早在2017年11月2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资源税法开始步入立法程序。《征求意见稿》共19条,明确了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和盐。

2018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曾审议了首次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草案规定了164个税目,除包括现行中央层面列举名称的税目外,还将现行授权地方层面列举名称的税目统一纳入,进一步规范资源税税目。同时,草案调整了少部分应税产品税率,完善了减免税政策。

按照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财政部部长刘昆曾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说明时指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资源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