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草案将再次审议,学者:长期来看水资源等也应纳入征税范围( 三 )

公开资料显示,1993年12月,国务院出台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2010年6月起,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实施,国务院于2011年9月对暂行条例作了部分修改,明确资源税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征收。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

据财政部公开数据,1994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资源税9325亿元,年均增长15.9%,其中2017年征收1353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征求意见稿》还是首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均没有将水资源纳入到资源税法的征税范围内。草案仅规定,国务院可以决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开展水资源税征收试点。

在草案首次提交审议后,多位委员指出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征收范围偏窄,即资源税未能将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不利于其全面发挥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

委员许为钢曾公开表示,“资源有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在这部法的草案中既不包括生物资源,而非生物资源也只谈到了矿产的一部分。实际还有其他的很多法里面也涉及资源,包括我们说的土壤保护的法律,还有森林的法律,还有野生动物有关的法律,实际上都涉及资源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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