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草案将再次审议,学者:长期来看水资源等也应纳入征税范围( 四 )

事实上,早在2016年5月,财政部、国税总局、水利部就联合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在河北省实施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对于地表水和地下水均计征水资源税。2017年11月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至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省(直辖市、自治区)。

“在实施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后,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展。但对于‘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目标,还需要深入分析可行性。 ”许文认为,需要从全局和更长远的视角进行资源税法的整体设计。

环境保护组织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也曾告诉界面新闻,“水资源涉及面广,且关系到民生和基本用水权利保障等问题,从长期来讲确实需要去探讨如何利用税收的经济手段,让它的价格可以反应价值,优化水资源的配置,但面临的问题会比较复杂。”

对此,许文建议,“资源税法可分为总则、矿产资源、水资源、其他自然资源、征收管理和附则4等几个章节,其中总则部分对涉及资源税立法目的,各种征税对象的统一规定等内容进行明确,税收征管部分对不同征税对象共性制度统一进行规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