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迎三审:强化基层,但经费仍缺制度保障( 五 )

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而言,2010年出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专项经费转移支付至地方财政分配。2015年12月,财政部、原国家卫计委等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央财政根据各地人口数量、人均经费标准等,对不同地区按不同比例予以专项补助。

《2018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全国卫生总费用预计达57998.3亿元,其中政府卫生支出16390.7亿元,占比为28.3%。而全国人均卫生总费用为4148.1元,卫生总费用占GDP百分比为6.4%。此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经费补助标准已从2017年的52.6元提高至2018年的57.6元。

不过刘鑫认为,草案对于基本公共卫生是由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承担、如何承担等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且目前政策规定的“按比例支付”,对于经费挪用、截留等问题,也缺乏问责、处罚的条款,这有容易导致现有条款“形同虚设”。

刘鑫指出,在目前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水平低、基层医疗机构和上级医院医保报销比例差距不大的情况下,患者更愿意直接前往上级医院就医。对此,刘鑫建议,草案应在医保制度上加以引导,让病人回流,“关键患者得去基层看病,医保经费才会流向基层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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