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三审对假药劣药重新界定,能否改变“药神案”?( 四 )
此外,三审稿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不限于“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并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关于完善法律责任问题,臧铁伟表示,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直接危害用药者的身体健康,应当予以处罚。同时,对用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有利于落实“四个最严”中最严的处罚要求,可以有效遏制相关违法行为。
北京大学卫生法学教研室主任、卫生法学教授王岳对界面新闻表示,企业生产假药劣药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时,不能简单以罚款和行政责任了事,必须发挥民事和刑事责任,直接问责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入刑,才能起到警示作用。
刘鑫认为,假药劣药的论处主要还是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判断,如果造成后果严重,就可以上升到刑事处罚,否则可以考虑只追究行政责任。“这次《修订草案》提出‘四个最严’,其实是把问责机制更细化了,可操作性更强。”
臧铁伟表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建议,本次常委会将进行《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并争取通过。同时,还要统筹做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继续审议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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