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三审对假药劣药重新界定,能否改变“药神案”?( 二 )

《修订草案》同时提出,将原“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情形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的药品单列,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这些药品,并从严规定处罚。

此外,《修订法案》增加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国家药监部门禁止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应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等均按假药论处。

按此规定,部分境外购买仿制药的行为可能触及法律红线。界面新闻此前报道连云港“药神”案,15名被告人通过不同渠道购进大批印度生产的无进口批文的抗癌药,销售金额5万余元至590万余元不等,其中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3年9个月到6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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