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三审对假药劣药重新界定,能否改变“药神案”?( 三 )
该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葛绍山对界面新闻表示,“毕竟还没有正式修订,不属于现行的法律,对本案来讲意义不是很大,可能对后续的类似案件会起到积极作用。”据其援引法官表述称,“新的法律出台后,类似案件是否入刑还要看具体的案件。”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研究中心主任刘鑫告诉界面新闻,《修订草案》既然没有对论处假药的情形作出修改,仅仅重新界定假药、劣药范围并不会影响境外购药案件的刑事判决。
“境外购药这条口子确实不能随便放开。实际上印度药品市场是非常复杂的,如果是有印度批准文号、由印度厂家生产的仿制药,只是没有经过中国药监部门批准,可能有疗效的。但现在还有一些是中国生产的假药运到国外,冒充印度生产的仿制药进行销售,这种药品就很危险。”刘鑫称。
对于少量境外购药可减免处罚的规定,刘鑫认为,“少量”针对的是部分患者从国外购药自用的情况,实际上现行《药品管理法》也提到“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但现实中,患者是自用还是销售很难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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