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扩大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 六 )

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北青报采访人员注意到,在“法律责任”章节,也新增了不少规定。

草案二审稿统一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增加规定,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对伪造许可证件、骗取许可、拒不召回等违法行为增加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规定。还提高了对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予处罚”。

除此之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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