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买基金巨亏57万 法院称建设银行全赔!你怎么看(11)

业内人士称,“卖方有责、买者自负”并不是新东西,在适当性规则出来以后都是按照要求做的,未来机构在执行上会更加谨慎。“原来就是说卖方有责、买者自负,但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现在把合同法的先行义务说的很清楚,如果做不到,就是缔约过失的责任,法律框架很清楚、而且执行标准也量化了,所以我们觉得是对行业买卖双方都是有保护的。”

有律师表示,原来资产管理人有勤勉尽责、忠实的义务,但是怎么承担责任是不明确的、原则和标准不明确,“未来产品管理人、代理销售两类机构都要注意了,原来模糊点如怎么认定责任标准、怎么解释、怎么举证、如何担责等,现在都有清晰的标准。以后管理人更应关注做好产品风控、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审查;代销机构更关注管理人资质、信用及产品质量、信息披露等内容。”

总体看来,未来无论是金融产品的发行方还是销售方,都将更加规范。

责任编辑:张恒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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