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交通厅原副厅长严洪波收受原始股( 四 )

也有人想从严洪波那里得到更多现实的利益。2008年八九月份,通辽市某房地产公司股东张某找到严洪波,希望他能帮忙安排其侄子张某、外甥柴某的工作。严洪波未通过正常公务人员招录程序,便将张某安排到科尔沁区工业园区工作(行政工勤编制),将柴某安排到科尔沁区民政低保管理中心工作(事业编制)。为表达谢意,2008年底,严洪波被提拔为科尔沁区委书记后,张某送给他5万元。2010年1月,张某到宾馆看望参加人代会的严洪波,尝到“甜头”的严洪波竟暗示张某,自己要去看望老领导,每个人得给3000元或5000元。张某听后,二话没说,转身给严洪波送去10万元现金。2010年9月,严洪波调任乌兰察布市常务副市长,张某专门从呼和浩特赶到乌兰察布,以祝贺严洪波生日为名,送上现金2万元。

与张某的“勾兑”只是严洪波开启“索贿”人生的冰山一角。采访人员了解到,为掩饰自己的违法行为,严洪波在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好处的同时,还以低价购买原始股、内部价购买房产再高价出售的形式进行非法牟利。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04年至2009年,严洪波曾在税务部门办理企业退税、处理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等事项上为孟某等人提供帮助,收受孟某赠予的梅花生物科技集团20万股原始股。后经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万股原始股每股市场单价为2.46元。不仅如此,严洪波还曾出资55万元人民币购买了梅花味精55万股原始股,经鉴定55万股原始股的市场价格为135.3万元。检察机关认为,严洪波在本起事实中实际获益的利润中有80.3万元系受贿金额,113万余万元属于受贿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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