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交通厅原副厅长严洪波收受原始股( 五 )

此外,据孟某供述,严洪波购买55万股原始股是在收到20万股原始股后,主动向孟某另行提出的,检察机关认为,这一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索贿。

严洪波不仅自己受贿、索贿,还用权力掩护家人、默许家人受贿。起诉书中提到,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间,严洪波利用其担任科尔沁区区长、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河北唐山某房地产公司方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科尔沁区在投资建设酒店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减免审批、开发建设某小区的房屋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累计收受方某价值人民币165万余元的财物。

然而,这些财物还不足以让严洪波满意。2008年7月30日,严洪波从方某经营的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位于科尔沁区某小区一处房产及车库,总价93万余元。2011年11月22日,严洪波又让其侄子从方某处购买了同一小区的另一处房产及车库,总价88万余元。后经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严洪波所购买的房屋时价为114万元,其侄子所购买的房屋市场价格为144万元。两套房产共低于市场价格75万余元。2016年4月25日严洪波及其侄子将上述两处房产以合计450万元的价格出售,狠狠赚了一笔。

此外,办案人员还查明,截至2016年7月22日内蒙古纪委对严洪波调查谈话时止,严洪波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现金、存款及购置房屋、汽车、投资理财、日常消费性支出金额累计人民币1618万余元、2100美元和5000英镑。其中,严洪波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通过工资、奖金福利、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售房产、投资原始股和理财产品所获得的合法收入为人民币481万余元;严洪波通过受贿、出售受贿所得财物获取受贿孳息、违纪收取礼金等累计获得非法收入人民币561万余元。严洪波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收入,差额巨大,有583万余元人民币、2100美元、5000英镑的财产支出不能说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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