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上下级企业联合环境违法,背后有何利益博弈?( 四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员程会强认为,天柱化工公司渣场等问题在2017年首轮中央环保督察就发现并列入贵州省督察整改方案,2018年生态环境部抽查又公开通报,2018年“回头看”又敷衍应付,这次再次发现整改不力,说明问题根源在于整治主体责任缺失。

程会强对经济观察报采访人员表示,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在天柱化工公司问题上,地方政府对处罚情况未跟踪落实,监管不力。而天柱化工公司作为中化集团的四级单位,其上级单位理应承担整改治理责任,说明责任传导机制缺失。

经济观察报采访人员从中国化工集团获悉,中国化工集团主要负责人表态称,要完善集团内部生态环保责任传导机制,加大对下属二级公司、三级及以下公司生态环保问题的监管。对敷衍应对、虚假整改、涉及环境违法问题的相关责任人,立即开展调查,一经查明,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追责。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下称《规定》)。这是中办、国办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全面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进行规定。环保督察正走向纵深,第二轮督察既查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又查违规决策者和监管不力者;既查不作为、慢作为,又查乱作为和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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