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大华服务的恒安嘉新上科创板被证监会否决( 三 )

证监会认为,恒安嘉新存在的以上情形,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二章的相关规定不符。

规定怎么说?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另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十六条,会计差错更正累积净利润影响数达到当年净利润的20%以上应视为发行人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内控方面不符合发行条件。

显然,恒安嘉新这方面实在不够严谨。

恒安嘉新科创板上市申请于4月3日获受理,其间历经四轮问询,7月2日接到上会通知,7月18日提交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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