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起草参与者澄清:第22、35条绝不仅针对阿里京东“二选一”问题
科技频道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电商法》起草参与者澄清:第22、35条绝不仅针对阿里京东“二选一”问题 来源:经济观察网
经济观察网 采访人员 吴小飞 “需要对《电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解读做一下正本清源,外界的解读太过于狭隘了,把第三十五条视为针对电商平台‘二选一’制定的,这样的观点是不对的。”2019年8月31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曾参与《电商法》草案起草的杨东,在《电商法》颁布一周年行业研讨会上表示。
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商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电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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