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起草参与者澄清:第22、35条绝不仅针对阿里京东“二选一”问题( 三 )

杨东强调,外界认为《电商法》第三十五条就是针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而制定的,其实是有误的。“我们要看到,一些新平台也会产生巨大的流量和市场份额,但是很难把这些纳入《反垄断法》加以规制,这时候可以通过《电商法》第三十五条,规范那些没有达到‘垄断’、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

杨东表示,鉴于现在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一些较大平台通过不合理的限制,或者以行业协会的协议形成联盟,来排斥、阻碍一些小平台的发展,这些未来亦需要纳入《电商法》第三十五条来考虑,以弥补当年“3Q大战”中,法院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也对《反垄断法》做了部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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