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起草参与者澄清:第22、35条绝不仅针对阿里京东“二选一”问题( 二 )
《电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随着《电商法》的颁布实施,该两法条一度被社会各界热议,被认为实际上是剑指阿里、京东等互联网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以达到排除对手的竞争行为。
“当时起草组反复思考时,并没有把阿里和京东之间关于‘二选一’的问题作为立法的背景加以考虑,我们是更加全面、客观,并结合历史情况来考察的。从2010年‘3Q大战’开始,‘ 二选一’的问题就存在,不仅仅是阿里和腾讯、淘宝和拼多多之间的问题,这些只是一方面。”杨东回忆,初拟《电商法》草案时,考虑的是整个平台经济及其相关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和责任。
杨东认为,《电商法》所规范的主体,应该是一个更加包容和宽泛的概念,应囊括产生经济行为的多种形式和载体,比如共享单车、社交平台、视频、游戏等,都可以纳入到《电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来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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