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三“位”一体:新加坡的金融科技监管艺术( 八 )

对于证券型虚拟代币,新加坡金管局并没有明确指出其概念,而是说明了如果虚拟代币具备《证券期货法》(SFA)所规定的资本市场标的特征,则对于此类代币的发行需要接受监管,这些资本市场标的包括证券、商业信托中的某一单位、任何以证券为基础的衍生品合同、期货、期权合约、外汇合约、外汇期权或杠杆等。当数字代币构成资本市场产品(即证券型虚拟代币)时,发行人只有在符合《证券期货法》第十三章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发行数字代币用于融资,这其中包括此类发行必须按照SFA的要求编制或附有招股说明书,并在新加坡金管局进行登记,除非其符合豁免的情况。若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即进行ICO,相关ICO项目会被叫停。

事实上,2018年5月24日,新加坡金管局就对岛内8家虚拟代币交易所提出警告,明确指出:未经金管局批准不得交易任何具有证券或期货合约属性的证券型虚拟代币产品,正在开展的交易业务的必须立即停止;同时,还叫停一起具有股权发行性质的ICO活动,责令发行企业立即终止发行行为、回收代币,并且向投资者退还资金。

(3)人工智能与数据分析应用的监管原则

2018年11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布了一系列关于人工智能与数据分析(以下简称AIDA)的应用原则《Principles to Promote Fairness, Ethics, Accountabilityand Transparency (FEAT) in the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DataAnalytics in Singapore’s Financial Sector》,以确保在金融领域使用人工智能和数据分析的公平性、道德规范、可问责性和透明度(fairness, ethics, accountability and transparency,即F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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