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三“位”一体:新加坡的金融科技监管艺术( 七 )

对于支付型虚拟代币,新加坡金管局通过案例的方式列举了其将相关数字代币认定为支付类代币的情况。新加坡金管局要求,一旦代币具备支付功能,则任何提供支付代币交易服务的公司(包括支付类代币的发行方)必须依据《支付服务法案》申请牌照。其中,新加坡国会于2019年1月30日通过了《支付服务法案》,明确定义了支付类代币是指任何关于价值的数字表达(不包括被排除的关于价值的数字表达)。其特征为:(1)可以以单位进行表示;(2)不以任何货币计价,也不由其发行者与任何货币挂钩;(3)是或拟是公众接受的交换媒介,是作为支付货物、服务或清偿债务的手段;(4)可以以电子方式转让、储存或交易;(5)符合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特征。此外,尽管目前虚拟货币对法币的交易活动不受新加坡金管局监管,但新加坡金管局打算依据《支付服务法案》以AML / CFT(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为目的管理此类活动,例如包括对客户的识别和验证、持续监控,ML / TF(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问题筛查,可疑交易报告和记录保存等。

对于实用型虚拟代币,从性质上来讲,它必须具有使用价值,且不能够有分红或者证券属性,也不具有支付功能。在对于实用型虚拟代币的判断上,新加坡金管局采用排除法的形式,主要先判断其是否为证券型或支付型,若都不是,则将其定性为实用型。由于它可以用来换取发行主体创新开发的某些产品(包括利用区块链技术)或服务的使用权,新加坡金管局目前给予它较大的创新空间,以观察其改善金融服务和实体经济的作用。实用型虚拟代币的发行无需受新加坡金管局的监管,但是其发行也需满足新加坡关于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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