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装备、社交媒体帐号……网络虚拟财产该如何继承?( 四 )

我国民法上对财产持广义理解,满足上述内涵与外延的网络虚拟财产自然属于财产的范畴,得以从容进入第二重门。

第二重门:合同法

作为虚拟世界的外来者,我们只能以“用户”的名义进入网络,因此,个人向用户转变的关键环节就是签署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的用户协议。可以想见,在缺乏国家正式法律的虚拟世界中,用户协议往往被视为关于虚拟财产继承的首要法律依据。正因如此,在2011年的QQ号码继承争议中(2011年,王女士爱人徐先生在一场车祸中丧生。徐先生QQ邮箱里保存了大量有关两人从恋爱到结婚期间的信件、照片,王女士想要整理这些信件和照片,留作纪念;同时,她还想要保留这个QQ号码),腾讯公司援引《腾讯服务协议》(含附件《QQ号码规则》),根据“QQ号码的所有权属于腾讯,QQ号码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未经腾讯许可,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QQ号码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QQ号码”的约定,认为死者徐先生的QQ号码只能由其自己使用,其他任何人包括继承人王女士均无权主张。

腾讯公司绝非孤例。只要对国内外各大互联网公司的用户协议略加梳理,便不难发现,虽然它们并未直接涉及虚拟财产继承,但无论是电邮网站还是网游网站,均通过声称享有虚拟财产所有权、禁止用户转让虚拟财产以及将用户真实身份与服务绑定的方式,间接限制了虚拟财产的继承权。鉴于用户协议实为“点击合同”(Click-wrap Contract),属于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格式合同的一种,针对因用户协议所生的争议,必须逐一检讨:(1)影响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是否订入用户协议?(2)影响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是否具有解释余地?(3)影响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是否因法定事由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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