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br> 共享单车,越骑离“共享”越远( 三 )

围绕共享单车,大致有三种成本:平台成本、用户成本和社会成本。平台成本如上所述,造价+运维+折损。现有模式对用户显然最为经济,作为交易成本的时间成本≈0,租金比公交车还便宜,取车还车零距离,说走就走。不难理解:用户越经济,骑到哪里停哪里,平台运维、折损成本越高。

最不容易算清的,是社会成本:政府部门为管理共享单车投入了多少人力财力?市容市貌因此拉低了多少?城市价值因此贬值了多少?私家商铺遭其围堵,生意差了多少?……这些社会成本在性质上,属于用户经济性与平台经济性的负外部性。

关于负外部性,有“科斯定理”:只要财产权明确,且交易成本为0或很小,那么,无论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帕累托最优得以实现。

理论上,科斯定理适用于解释共享单车,比如:明确单车的财产权人,由其与政府、商家和其他一切利益受损者谈判“损人利己”的对价,便可天下太平,你好我好大家好。

但这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实际上不可能实现。共享单车的利益受损者有多少?如何界定?如何统计?交易成本极大。更纠结的,是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相分离,共享单车的所有权属于平台公司,其负外部性却由使用者造成。在传统租赁模式下,负外部性对应的责任由谁承担,可事先约定,容易锁定和追究。而如上所述,共享单车随时随地、自助借还,导致“负外部性受损者——使用权人——所有权人”的责任链条断裂,科斯定理难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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