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四人导致“露露”分家,合同“隐形”14年真假难辨( 六 )

二审唇枪舌剑 庭审结果尚不确定

此外,承德露露还表明《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为王宝林超越职权范围签署。

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表示:“杏仁露为承德露露唯一核心产品,‘露露’相关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其核心知识产权,上述合同签订属于决定上市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的重大事项,根本变更公司上市的基本条件。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决定该事项的职权只能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享有,且应经证监会批准,王宝林个人无权决定。”。

但是,原露露集团代理律师认为,《备忘录》的签署内容是承德露露的日常商业决策,并不需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

“王宝林在《备忘录》上的签署是有权代表行为。露露集团自始至终,都认可王宝林作为集团法定代表人签署上述备忘录的行为。因此,王宝林签署上述备忘录的行为并未越权。”上述原露露集团代理律师如是说。

值得一提的是,承德露露方律师在答辩阶段补充道,《备忘录》与《补充备忘录》除了严重损害承德露露以及广大中小股东投资者的利益之外,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因为原露露集团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王宝林作为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国资部门批准,在《备忘录》中约定免收前三年的商标以及专利许可费,将属于国有露露集团的约5000万元许可费非法处置,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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