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发布2018金融检察情况通报,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再创新高( 三 )

一是从发行市场角度看,中小企业私募债刑事案件频现。通过隐瞒公司负债,编造公司营业收入、资本公积、利润和银行授信额度等重大虚假内容,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后,骗取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到期不能履约,造成投资人巨大损失。

二是从机构角度看,私募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成为新的风险点。犯罪主体既包括未经合法备案的“无照驾驶”的私募公司,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实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也包含已经备案“有照行车”的私募公司,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3.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金融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

一是传统侵财类犯罪的手法“互联网化”。不法分子通过非法获取相关账户密码从而盗取他人支付宝、微信账户资金,或通过替换商家的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实施盗窃、诈骗等财产型犯罪。

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品种异化出新的违法犯罪“样态”。如陈某保险诈骗案中,犯罪分子以虚假订单骗取淘宝运费险,共涉及3万余笔订单,骗取运费险共计77万余元。

三是互联网在传统金融市场和业务中的运用可能引发新的违法犯罪风险。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