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原董秘李春讨要340万奖金 二审结果逆转( 二 )

采访人员了解到,2007年7月,李春入职民生证券。2013年7月11日,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7月10日,约定李春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岗位。根据聘任结果显示,李春自2013年7月11日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分管战略发展总部和公司另类投资业务。自2014年4月11日起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6年4月16日,民生证券决议李春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执行委员会委员职务。庭审中,双方认可此后李春在民生证券不再担任任何职务,李春的工资2016年6月1日起由民生投资发放。2017年6月30日,李春(乙方)与民生投资(甲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民生投资为李春出具离职证明。

采访人员注意到,一审中争议的焦点主要包括四项,分别是,第一、李春的劳动关系归属情况;第二、李春主张2014、2015年度高管奖金的递延部分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第三、李春与民生投资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关于民生证券高管奖金发放的条款是否有效;第四、李春的高管递延奖金应否发放。

当然,上述第四项争议也是最为核心的部分。采访人员了解到,《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如其他高管发放2014年和2015年年度递延支付奖金,甲方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给乙方的延期支付部分发放给乙方”,也即,该协议书中对于递延奖金的发放达成了附条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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