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原董秘李春讨要340万奖金 二审结果逆转( 五 )
而在第二项问题上,二审法院表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加盖的是民生投资印章,且在仲裁及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民生证券均表示该协议是民生投资与李春达成,不能适用于该公司,故该协议对民生证券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既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民生投资与李春关于递延奖金的发放达成了附条件的约定,那么民生证券就不能以李春与民生投资之间的约定,作为不支付李春相关奖金的依据。
另外,在仲裁裁决后,民生证券作出《关于停止支付高级管理人员2014、2015年董事会奖励基金延期支付部分的决议》,二审法院认为,即使该协议适用于民生证券,民生证券单方作出停发2014、2015年奖励基金延期支付部分的决议,亦应视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故民生证券以李春与民生投资的相关约定,作为不支付李春相应奖金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民生证券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李春2014年、2015年递延未支付部分合计约337.79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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