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原董秘李春讨要340万奖金 二审结果逆转( 四 )
对于第一个焦点,根据民生证券《董事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可知,李春2014年度高管奖金应于2015年开始发放,其中递延部分应于2016、2017年分别发放;2015年同理类推。
上述办法还规定,在奖金延期支付期间,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分管业务亏损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公司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奖金。即民生证券公司有权停止发放未支付的高管奖金的必要前提条件,包括“在奖金延期支付期间离职”在内的三个子项条件,亦应在此前提存在的基础上才具备效力。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摄图网
李春的离任审计报告结果,审计期间分别为:2013年7月11日至2016年4月16日李春担任民生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期间,及2013年7月11日至2017年4月25日李春担任民生投资负责人期间,审计结论均显示未发生重大风险,未发现李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民生证券亦未能证明李春在职期间存在未能勤勉尽责,故民生证券以李春在高管奖金递延支付期间离职为由进行抗辩,不同意向李春支付2014年度、2015年度高管奖金递延未支付部分,不能成立。另外,李春要求民生证券支付的数额也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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