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投价报告约束新规出炉,强制采用至少两种估值方法( 三 )

除强制要求投价报告采用两种估值方法外,《通知》中还明确,投价报告估值结论,应针对发行人给出三种口径的发行市盈率。发行人为盈利的,其发行市销率和发行市净率也需主承销券商分析师在投价报告中给出两种口径的结论。

科创板投价报告约束新规出炉,强制采用至少两种估值方法

科创板投价报告约束新规出炉,强制采用至少两种估值方法

目前,市场对科创板企业的估值方法一般会采用绝对估值法、相对估值法、资产价值法三种普适性的估值方法,进而掺杂针对不同生命周期和行业的特定估值方法。

比如天风证券就在研报中表示,创新药企业适用DCF 估值、CRO/CMO企业适用DCF估值、医疗器械企业适用 EV/EBITDA 倍数估值。

“但即便采用同种估值方法,最后的估值结果也可能千差万别。企业未来现金流等指标无法准确预测,每个分析师都有自己的方法”。上述北京地区券商分析师表示,监管设置多口径估值方法得出估值结论的初衷即是在规避估值不客观、不准确的风险。“几种估值方法得出的结论不能互相矛盾,最少数值不能相差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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