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达到退休年龄后,公司可随时解除且不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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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二姑 , 女 , 1965年5月6日出生 , 系江苏某机械公司员工 , 2001年11月23日入职 , 2009年9月起 , 公司为孙二姑缴纳社会保险 。

2015年5月6日 , 孙二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但仍继续留在公司工作 , 月工资5000元左右 。

2017年2月4日 , 公司发出通知书 , 告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自行终止 。 孙二姑不服 , 申请仲裁 ,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 仲裁委以孙二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 , 不予受理 。

孙二姑不服 , 起诉到法院 。

孙二姑认为 , 我虽然2015年5月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但公司并未为我办理退休手续 , 补缴社会保险 , 也没有通知我终止劳动关系 。 直至2017年2月5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前 , 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 故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85000元 。

一审法院:孙二姑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无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二姑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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