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达到退休年龄后,公司可随时解除且不支付补偿!( 四 )

本案中 , 公司以孙二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 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 据此 , 孙二姑诉请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 缺乏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综上所述 , 孙二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应予驳回 。 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孙二姑仍不服 , 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 。

高院裁定:退休后在公司继续工作 , 与公司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 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江苏高院经审查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 劳动合同终止” , 据此 , 孙二姑在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 , 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依法自动终止 。

孙二姑退休后在公司继续工作 , 与公司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 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故公司在孙二姑达到退休年龄后书面通知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 不违反法律规定 , 亦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