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达到退休年龄后,公司可随时解除且不支付补偿!( 三 )

本案中 , 孙二姑于2015年5月6日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 。 2017年2月4日 , 公司向孙二姑发出一份《通知书》 , 以孙二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为由通知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 据此 , 孙二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 公司通知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 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因此 , 劳动合同终止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 , 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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