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巨头方太一判决书曝光:被遭受工伤的劳务工起诉( 七 )

原告陈立仙从事墙面清理等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应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应当对自身的工作安全尽到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其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且在配置有安全头盔的情况之下未佩戴安全头盔,而其所受之伤在颅脑部位,故对自身身体的损害后果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作为定作方(发包人),虽然与被告陈建强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但应该审查承揽者被告陈建强是否有相应资质以及实际是否具有安全生产工作条件,现因审查不严、选任不当引起该起事故的发生,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陈立仙诉请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原告与其妻子邹爱珍尚有子女,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建强赔偿原告陈立仙医疗费230048.68元、误工费54000元、护理费142503.90元、交通费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8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280820元、鉴定费5428.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合计760081.08元的40%,即304032.43元,扣除已支付的62090.30元,尚需赔偿241942.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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