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副总获刑2年:操纵4亿债券获利 上诉被驳回( 二 )

虽然杨某1是在2017年担任大行资管部副总经理期间被刑拘,但其违法行为实则要追溯到2009年担任金融市场部处长期间。

刑事裁定书显示,2009年2月,时任工行金融市场部自营业务部固定收益处处长的被告人杨某1与时任工行金融市场部承销发行处处长王某、时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杨某2预谋,利用杨某2、杨某1分别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的职务便利,共同操纵券面总额4亿元“09国债02”债券的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梁某甲将属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共计202.8万元输送给赖某、王某某,并通过二人控制的上海泰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丙类户获取个人利益并私分。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利用自己及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他人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杨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刑事立案前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相关社区矫正部门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可以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原审裁定被告人杨某1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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