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副总获刑2年:操纵4亿债券获利 上诉被驳回( 三 )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一审于2018年判决,但被告人杨某1随后提出上诉,认为原判决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且自己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较小的帮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具有自首、全部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原判决量刑过重。

不过,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及其犯罪数额认定问题。经查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杨某2、王某、杨某1预谋后,利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建设中不完善的因素,通过国债“博边际”方式赚取价差,并通过丙类户沉淀利益,然后进行私分。客观上和杨某2、王某配合,共同操纵债券交易环节和价格,将本应属于海通证券的200余万元输送到上海泰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予以私分,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法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丙类户滋生腐败,重拳出击予以整顿

实际上,债券市场从业人员通过“丙类户”进行利益输送曾一度较为普遍。从2013年3月开始到2014年下半年,债市利益输送案的查处风暴席卷了多家机构,多家银行、券商、基金、信托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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