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贾跃亭破产重组:或可助自己“浴后重生”( 二 )

《美国法典》的破产法典(Bankruptcy Code, Title 1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规定了6种类型的破产:

第7章:个人或企业的破产清算

第9章:地方政府破产

第11章:个人或企业的债务重组(此项较少有个人使用)

第12章:农民或渔民家庭的债务重组

第13章:个人债务重组

第15章:在美国执行的外国破产案件

与中国相比,美国的破产法适用范围更广,不仅法人,个人甚至地方政府都可以申请破产。

很明显,此次贾跃亭采用的是个人较少使用的第11章,或许是有自己的考虑。

尤其是针对企业的重整,《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章规定的破产,是一种程序复杂的破产,也是大多数陷入困境的美国企业所申请的一种破产方式。当债务人选择依据该章进行破产时,允许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且在满足债权人债权要求之前,给予债务人时间重组其业务或资本结构,同时,债务人可继续运营其通常业务并拥有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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