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贾跃亭破产重组:或可助自己“浴后重生”( 三 )

此时的债务人通常被称为“持产负债人”( 简称“DIP”)。过去,对于企业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拿出重组与还债方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后来,在《2005年防止滥用破产与消费者保护法案》(Bankruptcy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5)中提出了120天的时间期限。如果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未能提交重组与还债方案,则债权人可提交自己的方案。

一旦启动破产程序,除非事先取得破产法院批准,所有债权人均被禁止对债务人采取任何措施。此为“自动中止”原则。主要目的有二:

其一,为债务人争取时间制订重整计划,以免分散精力对抗多个债权人的求偿主张;

其二,确保债权人的求偿请求按照破产法规定的优先级顺序获得偿付,避免在无序状态下,部分激进的优先债权人肆意践踏债务人财产及利用其余债权人的劣势获得不公平的受偿。

第十一章的核心精神就是Business Friendly,即友善对待处于危困中的企业,不将其一棍子打死,使相关企业能够通过这一破产程序,有望浴后重生,成长为有持续发展潜力的、财务更加健康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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