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贾跃亭破产重组:或可助自己“浴后重生”( 五 )

从1978年开始到2005年期间,美国个人破产申请数量从1978年的172423飙升到2005年的1782643,增长近10倍。显而易见,美国个人破产案件数量峰值和低谷,都在这一时间出现。这一波增长势头背后,最重要的推动力当然是美国1978年破产法的改革。

1978年《破产法典》并未过多满足信贷债权人的愿望,而是坚定地站在债务人一边。债务人非常容易就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取得债务豁免。宽松的法律为债务人提供极强的诱导,《破产法典》实施的第一年,个人破产申请数量即暴增60%。

2005年《破产滥用预防及消费者保护法案》的通过。《破产滥用预防及消费者保护法案》从如下几方面,大幅度提高个人破产的门槛:引入收入测试机制,限制债务人在第7章和第13章之间选择的权利;提高破产申请费用,并要求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同时即缴纳高额申请费用,而非事后缴纳;限制债务人在第13章程序中主动提出清偿期限及清偿比例的权利;缩小自由财产的范围;增加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对申请材料的要求;降低破产后收入例外的标准,以及加重破产律师等在协助申请过程中材料不足、错误及失实等而承担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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