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泄露用户信息或被判刑!(18)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 , 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 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 , 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 , 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不以犯罪论处 。

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 , 依法应当追诉的 , 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 , 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

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 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 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 , 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 依法宣告禁止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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