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泄露用户信息或被判刑!(15)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 , 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 , 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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