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泄露用户信息或被判刑!( 九 )

(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 , 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 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 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 ,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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