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网信办就《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二 )

第四条 发布的网络安全威胁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计算机病毒、木马、勒索软件等恶意程序的源代码和制作方法;

(二)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破坏网络防护措施或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活动的程序、工具;

(三)能够完整复现网络攻击、网络侵入过程的细节信息;

(四)数据泄露事件中泄露的数据内容本身;

(五)具体网络的规划设计、拓扑结构、资产信息、软件源代码 , 单元或设备选型、配置、软件等的属性信息;

(六)具体网络和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检测认证报告 , 安全防护计划和策略方案;

(七)其他可能被直接用于危害网络正常运行的内容 。

第五条 发布网络和信息系统被攻击破坏、非法侵入等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前 , 应向该事件发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 各级公安机关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同级网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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