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网信办就《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四 )

第九条 通过下列平台发布信息的 , 平台运营者、主办单位接到有关部门通报、用户举报 , 或自行发现平台上存在违反本办法的发布行为和发布内容的 , 应当立即停止发布、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 , 防止违规内容扩散 , 保存有关记录 , 并向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

1.报刊、广播电视、出版物;

2.互联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互联网直播、互联网视听节目、应用程序、网络硬盘等;

3.公开举行的会议、论坛、讲座;

4.公开举办的网络安全竞赛;

5.其他公共平台 。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网络安全威胁信息的 , 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涉密网络的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发布活动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威胁信息 ,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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