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网信办就《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三 )

第六条 任何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发布地区性的网络安全攻击、事件、风险、脆弱性综合分析报告时 , 应事先向所涉及地区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发布涉及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网络安全攻击、事件、风险、脆弱性综合分析报告时 , 应事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发布全国性或跨地区、跨行业领域的综合分析报告时 , 应事先向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报告 。

第七条 未经政府部门批准和授权 , 任何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发布网络安全威胁信息时 , 标题中不得含有“预警”字样 。

第八条 发布具体网络和信息系统存在风险、脆弱性情况 , 应事先征求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营者书面意见 , 以下情况除外:

(一)相关风险、脆弱性已被消除或修复;

(二)已提前30日向网信、电信、公安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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