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侵权“燕京旅游”,不能举办啤酒节?答案官宣了!( 六 )


我们查询发现 , “燕京旅游”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9类 , 包括“旅行陪伴; 安排游艇旅行; 观光旅游; 安排游览; 旅游安排”等 。 有效期限为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 。

燕京集团公司答辩称:我们拥有“燕京啤酒”商标 , 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 燕京啤酒节截至2018年6月已举办了27届 , 初次使用被诉侵权商标的时间远远早于“燕京旅游”商标的注册时间 , 具有优先使用“燕京啤酒”商标的权利 。 我们举办的啤酒节是正当的营销方式 , 厂区参观活动和普通的观光旅游服务不一样 , 和观光旅游等服务毫无干系 。 “燕京啤酒”和“燕京旅游”商标差异巨大 , 不能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 。

燕京啤酒相关商标很容易就能查询到 。

1、“燕京”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燕京集团公司 , 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 , 包括“固体饮料;啤酒”等 , 经续展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8月13日 。 1997年4月9日 , “燕京”商标被评定为驰名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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