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侵权“燕京旅游”,不能举办啤酒节?答案官宣了!( 八 )

然而 , 燕京智汇公司不服 , 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

终审:“燕京”构成近似商标 , 但不侵权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 “燕京旅游”使用在观光旅游服务上 , “燕京”系该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而在被诉行为使用的“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中 , “燕京”亦为显著识别部分 。 二者显著识别部分相同 , “燕京旅游”与“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构成近似商标 。 其次 , 关于“工厂游”“燕京啤酒文化节”服务与“燕京旅游”商标核准注册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问题 。 故“工厂游”“燕京啤酒文化节”服务与“燕京旅游”商标核准注册的观光旅游等服务构成类似服务 。

最后 , “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在啤酒商品上已具备较高知名度 , 加之“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本身与其啤酒生产和销售紧密相关 , 其商标亦主要指向的是其啤酒产品 , 而并非旅游服务本身 。 故即便同样使用在旅游类服务上 , 相关公众在产源识别上仍然会指向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而非燕京智汇公司 。 而“燕京旅游”尚不足以证明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 因此 , 相关公众不会将“燕京啤酒”“燕京加麦穗标识”与“燕京旅游”相混淆 。 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的被诉行为未侵害燕京智汇公司享有的商标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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