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侵权“燕京旅游”,不能举办啤酒节?答案官宣了!( 七 )

2、“燕京啤酒YANJINGBEER”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 , 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 , 包括“啤酒;姜汁淡啤酒”等 , 注册有效期限为2020年10月7日至2030年10月6日 。

3、图形商标(“燕京加麦穗标识”)的注册人为燕京集团公司 , 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 , 包括“啤酒”等 , 注册有效期限自1998年1月7日至2008年1月6日 , 经续展延长至2028年1月6日 。

案件焦点:

“燕京啤酒”与“燕京旅游”是否构成类似服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 , 啤酒节、工厂游 , 与第39类“安排旅游、观光旅游、旅游安排、导游”不构成类似服务 , 燕京啤酒也不构成主观故意 。 另外 , “燕京啤酒”显然比“燕京旅游”知名度高 , 不会令公众造成混淆和误认 。 因此 , 上述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燕京智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 燕京啤酒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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