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我们该给知假买假、“恶意索赔”一点掌声( 三 )

那么 , 24年前被官方认定为积极的举动 , 如今被消费者普遍认为有积极意义的举动 , 为何在官方那里被认定为不正确的举动呢?要知道 , 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受理“知假买假”投诉 , 那还有谁敢用“知假买假”的手段去“打假”?封死住一个十分有效的“打假”手段 , 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为该项新政窃喜的就只有“造假卖家”一方了 。

笔者坚持认为 , 通过“知假买假”手段来“打假” , 拥有绝对的正当性 。 正如年初《职业打假人获十倍赔偿 法院称其可主张惩罚性赔偿》一文显示的青岛中院一份二审判决书中表述:“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 , 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 。 ”“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 , 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 , 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 。 ”

法官在该案判决书中写道:

“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 , 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 , 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 , 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 。 ”

“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 , 做出让打假者痛 , 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 , 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 , 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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