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我们该给知假买假、“恶意索赔”一点掌声( 四 )

“打假也需要专业 , 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 , 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 , 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 ”

青岛中院这份判决书 , 体现出法律的本质!消法否定“知假打假”的合法性 , 是极为荒唐的 。 建议还是一视同仁地受理“知假打假” 。 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不了 , 可以去法院解决 。 反正我是一向支持“职业打假”行为 。 祛除商品交易这个病根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力有限 , 为何还要忌讳社会力量“打假”呢?对于“售假卖假” , 根本就不该存在“恶意投诉”、“恶意索赔”这类词汇 。 反过来 , 我们该给“知假买假”、“恶意索赔”一点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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